
给员工培训不仅仅是宣讲政策
1.个人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强调自行申报和乱报瞎报风险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1)强调自行申报——单位无需审核及修改权利
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单位没有审核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告规定“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2)乱报瞎报风险——不要以为单位不审核、要审太多税务机关审不过来
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单位不负责。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纳税人存在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及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五年内再次发现的,视情形记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通俗解释联合惩戒:包括限制坐高铁、飞机等。
2.哪些情形要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是填了一次就没事,也不是现在不能享受不代表一年都不能享受
(1)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员工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要申报,比如2019年1月;
(2)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要申报,比如员工购买首套住房开始还贷款当月;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八条:新任职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单位报送信息表(人力资源部需要告知新入职员工)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员工需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未及时确认的,单位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3.专项附加扣除—企业涉税风险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关键词:不得拒绝
员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向单位提供有关信息,由单位在预扣预缴税款时办理扣除;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为了防止员工选择不在单位预扣预缴税款时办理扣除,而在劳动合同等纠纷时说单位拒绝扣除风险,建议签一个申明(仅仅是不在单位预扣预缴税款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员工签署)。

4.员工填写APP通过单位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关注操作要点
(1)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版中“个人中心”里有任职受雇单位信息
—如果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信息,请联系单位财务人员通过扣缴客户端处理。
—自行增加任职受雇单位信息:需要任职受雇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填写时,最后一步“申报方式”要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然后选择具体扣缴义务人扣缴;APP中有多个扣缴义务人,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新个税改革现阶段关键两件事:
1.单位应该做哪些准备工作?比如:劳动合同模板修改、专项附加扣除申明等
2.单位给员工培训哪些要点?比如:员工APP申报扣除两个关键点\工资个税变化、什么时候填信息表、信息表风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