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清单不合格,导致增值税不得抵扣和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

今天收到了一份购买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的品名为:材料若干(详见清单),后附了一份自己打印的材料明细表,不含税金额20万元,增值税额3.2万元。

请 问:

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是否合规?增值税能否抵扣?企业所得税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 复

该份发票的清单不合格,属于取得了不合规的凭证,导致增值税不得抵扣和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参 考 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未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清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参 考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