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10/31 7:14来源:王伟
“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该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并不担任与履行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任何职务与职权,甚至不是公司普通员工,与公司设立与运行没有任何实质的关系,仅仅因为与公司实际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充当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现实中,有些人碍于亲友情面或一时贪图小利,便贸然同意为他人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殊不知其中风险重重。
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不是挂完名就了事,日后公司大量重要合同、文件都需要经过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大量的文件中,挂名人如未细辨识文件内容,签署连带担保合同等文件,就要按照合同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当挂名人与公司一同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时,就追悔莫及了。
挂名法定代表人也必然要挂名担任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挂名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慎签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文件并造成损失的,就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和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例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禁止高消费,不能坐飞机、办理银行贷款、信用卡受限等。
二、在行政责任方面
在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时,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六类情形,法人有这些情形的,不仅法人要承担责任,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情形包括: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中,第“六”种情形是兜底性条款,法人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也是可能会被处罚的。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对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情,且主观上没有过错亦不存在失职。
三、在刑事责任方面
对于公司从事的犯罪行为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
另外,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比如诈骗银行贷款、诈骗保险金、非法集资等情况,挂名法定代表人虽然未直接参与以上行为,但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以上犯罪行为,却不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则挂名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书面的关于“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约定,该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部有效,对外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影响自创公司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有人要问和公司签订免责条款不就行了吗?这种想法是行不通的,“法定代表人无需承担风险”的承诺或者约定是无效的。
即使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有类似“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免责约定,该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部有效,对外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即法定的,按照法定效力高于约定的原则,故该免责约定并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即对外无效。
所以说,可千万不要觉得挂名法定代表人就是提供身份证而已,这里面可是存在民事、行政、刑事责任重重风险。因此,在被他人要求挂名的时候,一定要慎重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