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60%的减税幅度?!最新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及力度简析

最新小型微利企业减税政策及力度简析

为更有力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自2018年开始扩大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如何理解这项减税新政策,以及将给纳税人带来多少减税实惠,笔者试析如下。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之前世今生

(一)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

在企业所得税领域,为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就业,我国从2010年开始,在“减低税率”(适用20%税率)的基础上,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定金额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将年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减半征税”优惠(相当于按10%的“税率”计税)。此项优惠政策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金额从3万元开始,先后经历了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以及本次100万元的六次变化:

2010年度至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为3万元;2012年度至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为6万元;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为10万元;2015年1月至9月份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为20万元;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为30万元;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为50万元。

本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二)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当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除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条件(2018年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上述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最新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减税幅度推演

为了更形象地读懂最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清晰地理解本次新政究竟将给纳税人带来何种幅度的减税效应,笔者试通过几个例题来予以推演。

假定:在2016年至2018年三个年度,甲企业每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乙企业每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丙企业每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三企业的其他条件均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一)2016年度,甲、乙企业均超过当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年所得上限标准;丙企业未超过当年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年所得上限标准。

1.甲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适用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100×25%=25万元

2.乙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适用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50×25%=12.5万元

3.丙企业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30×50%×20%=3万元

(二)2017年度,甲企业超过当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年所得上限标准;乙、丙企业均未超过当年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年所得上限标准。

1.甲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适用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100×25%=25万元

2.乙企业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50×50%×20%=5万元

3.丙企业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30×50%×20%=3万元

(三)2018年度,甲、乙、丙企业未超过当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年所得上限标准,均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1.甲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

100×50%×20%=10万元

2.乙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

50×50%×20%=5万元

3.丙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

30×50%×20%=3万元

简析:甲企业2017年和2018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都是100万元,其2017应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而2018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税收优惠后,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减税金额15万元、比例为60%,减税效应还是很明显的。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税测算表

从上表的模拟例题分析可见,2018年这次减税政策实施以后,在企业所得税领域对企业减轻税负的影响是很大的:

一、享受优惠户数更广。在实务中,年所得1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比以往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年所得50万元以下的企业,涉及的纳税人户数将大幅增加。

二、实际减税金额更多。享受减税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越高,减税的金额就越大,对于年所得100万元的企业而言,不仅是超过以往上限50万元的这部分所得而且是全部所得,既可减低5%的税率、还可减半计税,相当于是减按10%的“税率”计税,单户最大减税金额可达15万元。

三、单户减税幅度更大。由于享受优惠的年所得的上限提升至100万元,“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双减效应凸显,相对于25%的基准税率而言,现在相当于减按10%的“税率”计税,加之计税依据大幅提升,其减税的比例也较以往历次更大,单户减税幅度最高可达60%之巨。

减低税率、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历程

3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3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6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1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2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3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5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10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来源:税海涛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