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上供货商千万家
最便宜的就是提供不了发票的那家
想必大部分中小企业
都遇到过这样的一些情况:
01
老板千挑万选的供货商,供货的质量稳定价格还便宜,减少了公司不少的成本,但是就为难了财务。供货商是个人供货,开不了发票,老板一张发票都不给你,还要你做账。
02
公司请力工干活,支出了1000元,他们不太识字,酬劳直接用现金支付,也没让他们写收条,财务直接走的管理费用-劳务费,但是没在自然人系统申报填写劳务费。公司是核定收入征收所得税,这样做有什么风险吗?
03
公司搞一个小型的宣传活动,内部实在是没有活动策划方面的人,就在外面找了一个活动策划,花了5000做了一场策划。活动结束后要付款了,但是策划说他是兼职开不了票,只能微信转了他5000元。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入账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要是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就准予税前扣除。但是实际中往往会依据《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来判断,没有发票或者取得发票不合规就说你业务不真实,不让你扣除。
但是,总有那么一些零星的劳务工作会找到一些个人来完成,而对于个人来说,在取得这些收入的同时,要求他们提供发票真的是非常难,而作为一个核算规范的企业,如何来处理这些没有发票的事项?
1
对于个人的劳务工作,可以去税局进行代开发票,企业凭代开发票进行税前扣除,这也是最合规的操作。但是,很多时候实际操作中个人去税局代开发票会有很多阻碍。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文特地规定,个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其支出可以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个人很好理解,小额零星业务,税总解读为按次不超过300-500,按月不超过3万。
2
如果总数超过规定限额,则要附一些证明业务真实的凭证。支付时不要现金支付,支付报酬走银行账户,现金支付很难证明业务真实,很容易作假,个人所得税需要申报,这也是证明业务真实的一种手段。
3
如果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根据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基本概念解析,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属于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因此可以将支付截图打印出来作为原始凭证,或者通过微信代开发票(限深圳地区)并邮寄到家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