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赡养丈母娘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婚姻状况多种多样,由此产生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多种多样,税收政策的制定不应采取枚举法穷尽各种情形,而应当把握基本原则,用最简练的语言去概括最复杂的现实。

纵观《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至少有以下两个问题没有考虑周全。

Q1:张先生与张女士均为独生子女,两人结婚以后,张女士不幸辞世,从人伦道理上讲,作为女婿的张先生,理应履行赡养岳父母的义务,在张先生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张先生需要赡养四位老人。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也就是说,张先生尽管实际承担了四位老人的赡养义务,其每年税前扣除的额度仍为2.4万元/年。

假定,张先生父母均已辞世,但其岳父母尚在世,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岳父母不在其列,张先生尽管发生了赡养支出,却无法在税前扣除,这显然有悖于立法原意。

建议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增加以下条款: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岳父母、公婆、继父母、养父母。

Q2:李先生与李女士结婚之后,生一女小李,后李先生与李女士离异,小李随李女士生活,李女士后与王先生结婚,又生一子小王,由于生活艰辛,李女士和王先生把小李送给赵先生与赵女士夫妇抚养。

小李是李先生和李女士的生女,是王先生的继女,是赵先生与赵女士的养女。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因此,上述李李、王、赵赵五人似均可在税前扣除小李的教育支出,如何分摊,如何扣除,如之奈何?

建议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增加以下条款:

受教育子女存在两位以上父母的,由父母自行约定扣除标准的分摊,但每位受教育子女最多只能同时被两位父母分摊扣除标准,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来源:何博士说税